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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 知

时间:2014年06月23日  点击:

湘工发【2003】27号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基层工会: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文件《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资金,均应计算在内。”为了使各级工会准确理解和掌握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内容,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贯彻,并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还强调:“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1990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对劳动工资统计指标陆续作出了修改和补充规定,如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粮食补贴、肉价补贴、午餐补贴、岗位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单位一次性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下岗职工的生活费,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和保险公司的营销员的劳动报酬等等,均属于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均应计提工会经费。

全部职工按照国家统计局1985年《关于职工的范围规定》执行,即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

各级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仍按湘工【1985】41号文件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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