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工会及所属各部门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校工会及所属部门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校工会应尊重和保证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其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校工会委员会的同时,一并选举产生。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会员群众代表。校工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的人员不得兼任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日常工作。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校工会及所属各部门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五)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九条 深入调查研究,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工会财物等现象进行斗争。
第十一条 在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可列席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要求校工会及所属各部门工会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惩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请校工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建议;
(五)遇到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校工会及所属各部门工会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校工会委员会和校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校工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校工会所属企事业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参加校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校工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审查工作计划;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校工会。报送前,应尊重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校工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与校工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须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群众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校工会委员会及其财务人员的联系,沟通情况,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由校工会给予表彰、奖励。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校工会予以保护,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若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政策、上级工会规定相抵触,则以国家政策、上级工会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