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
管理办法(修订版)
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日趋完善的新形势下,建立湖南大学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是我校提高广大教职工健康保险系数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的参加人员
第一条 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含全职博士后)、离退休教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本活动。
第二章 基金的筹措
第二条 校工会从学校按在职教职工工资比例提取的福利费中每年划拨50万元,离退休处从学校下拨的相关经费中每年划拨25万元作为医疗互助集体基金。当年年末医疗互助基金余额超过500万元时,下一年度暂停划拨。
第三条 在职在编教职工(含全职博士后)、离退休教职工个人采取个人自愿交纳方式参加医疗互助,交纳互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交费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12月,具体交费时间和方式以当年的下发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基金收缴工作由基金财务管理小组牵头,具体收缴手续由各部门工会和离退休处负责,并将交费人员名单报至基金财务管理小组。
第五条 在保证基金正常运转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可视上年年末基金余额情况将部分资金办理银行定期存款,以提升基金增值能力。
第六条 接受行政拨款和符合规定的社会个人捐赠。
第三章 基金的补助
第七条 凡个人交纳了互助基金的职工,因重大病伤,在省、市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基金补助。
第八条 互助基金的保障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与医保年相同,即个人交纳互助基金的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当年未交纳互助基金,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互助基金补助。
第九条 下列情况造成的重大病伤,本基金不予补助:
(一)大面积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病伤的;
(二)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等造成重大病伤的;
(三)自杀自残等造成重大病伤的;
(四)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第十条 凡符合医疗互助基金补助条件的基金补助对象因 患重大疾病和重大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基金可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按比例阶梯式计算(详见附件1)。当年补助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医疗费用中“全自费”与“超限额自付”部分的内置材料与自费用药可纳入起付线统一计算,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30%的比例计算补助。自费用药一律以《参保病人住院结算单》上的数据为准,其他个人自购药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基金补助对象在同一个互助周期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重大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二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助审批表(详见附件3);
(二)住院收费票据和住院结算单(含特殊门诊、纳入医保的靶向药);
(三)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补助办理时间一般于每年4月进行。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下列部门选派代表组成:校工会、审计处、离退休处、校医院、计划财务处、人力资源处、保卫处各1名,职工代表若干名。其具体人选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认可。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基金筹措方案和补助政策标准,审定补助数额等。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工会主席担任。设基金财务管理小组、基金监管小组。基金财务管理小组由校工会分管副主席、财务主管、出纳、医疗互助专干组成;负责基金收缴入账,补助报销,由校工会财务设立专门账户,承担收支记账业务,并按财务制度汇总定期 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基金监督小组由校工会经审委员会派员组成;负责基金收支的监管、审查,确保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互助基金补助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授权校工会分管副主席负责审批。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其具体收支补助情况,每周期年基金管理委员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和部门工会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1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湖大行字〔2010〕6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大学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助计算方法
2.湖南大学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办理程序
3.湖南大学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审批表